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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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与博览建筑
文化与博览建筑是面向全社会的文化、科技与纪念性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科技馆、纪念性场馆等。文化建筑的接待区、目录及出纳厅、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报告厅、休息室及开展各种活动的房间,应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文化与博览建筑的室外通路、建筑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当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
2)设有楼层的文化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当配备有客用电梯时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只设有货用电梯时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3)为公众设置的男女洗手间,其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文化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及饮水器等设施,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5)大中型文化建筑主要的室外通路至建筑入口及接待区应设盲道。在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6)文化建筑的阅览室、报告厅、演播厅等,应在出入方便的地段设轮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在图书馆要备有视觉残疾者使用的盲文图书、录音室。
7)距文化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或在建筑入口单独设残疾人停车车位。
8)在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悬挂醒目的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3.商业与服务建筑
商业服务业范围广泛,是面向公众生活的场所,其中包括不同规模的综合商厦及购物中心、专卖商店、自选超市、书店、药店、粮店、副食店、菜市场、旅馆饭店、金融邮电、餐饮食品、美容美发、浴室桑拿、社区服务及维修店铺等。商业服务业的接待区、购物区、自选营业区及等候区,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在通行和购物提供必要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商业服务业建筑的主要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附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在建筑入口内外的通道要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在改建、改造困难地段可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取代坡道。
2)设有楼层的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客用电梯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只设有货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3)为公众设置的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男女浴室的入口、通道、隔间的浴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
5)旅馆饭店应在客房层通行方便的地段设残疾人使用的套房,套房及卫生间的入口、走道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在卫生间内应设应急呼叫按钮。
6)商业服务业接待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及金融邮电营业台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7)大中型商业服务业建筑人口至接待服务区应设盲道。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8)距商业服务业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或在建筑入口单独设残疾人停车车位。
9)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4.观演与体育建筑
观演与体育建筑是残疾人、老年人经常涉足的地方,其中包括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礼堂、会馆、体育馆及体育场等。在观演建筑的接待区、售票处、观众厅、休息厅、演播厅、后台区、主席台及竞赛场地等,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建筑物的室外通路、观众入口及演出人员的入口、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当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
2)设有楼层的观演及体育建筑应设缓坡楼梯或缓坡坡道,在楼梯及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在建筑中设有电梯时,其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4)在观众厅出入方便的地段,应设轮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档,轮椅席范围应设栏杆或栏板,且地面要平整。
5)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轮椅进入、回旋与使用的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6)观演建筑后台区及体育建筑运动员准备区的人口、通道、化妆室、休息室、洗手间、
淋浴间、盥洗室等,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
7)建筑物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8)距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9)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5.交通建筑
交通建筑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航空港建筑、火车站建筑、轮船码头建筑、长途汽车站及地铁站建筑等。交通建筑的售票厅、进出港大厅、候机厅、登机通道、进出站大厅、候车厅、检票通道等,应为乘轮椅者及视残者和老年人提供在购票、休息及通行上的便利和有关信息服务,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交通建筑的出入口、大厅及通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如有高低差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及通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2)设有楼层和对旅客进行分流的天桥与地道的交通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及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电梯。电梯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3)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交通建筑的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5)交通建筑的室外通路至旅客入口及服务台应设盲道,在残疾人售票窗口、楼梯、电梯、坡道、洗手间、公用电话、休息室、检票口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6)火车站的月台、长途汽车站台及地铁站台的四周边缘,应设位置提示标志,告知视觉残疾者到此停步,前方将是危险区。
7)距交通建筑出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8)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6.医疗建筑
医疗建筑是人们关注的地方,其中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所、卫生所、急救中心、康复中心、疗养院及休养所等。医疗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医疗建筑的室外通道、建筑入口及庭园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及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2)医疗建筑的门诊大厅及候诊、急诊、检验、理疗、住院部、走道等地面应平整、不光滑和没有高低差,在走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医疗建筑的室外通路至入口及服务台应设盲道,在楼梯、电梯、洗手间、化验室等部位应设位置提示标记。
4)设有楼层的医疗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电梯,在楼梯两侧应设扶手,电梯规格应采用“病床梯”。
5)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进入、回旋和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小便器应设安全抓杆。
6)男女淋浴室的人口、通道、隔间浴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和使用要求。
7)医疗建筑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邮箱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8)住院病房和疗养室设附属卫生间时,应方便轮椅进入,并设观察窗口和应急呼叫按钮。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坐便器、浴盆或淋浴两侧应设安全抓杆。
9)在病房、疗养室及活动室设有阳台时,阳台门的净宽和阳台的净深,应符合轮椅通行与回旋的要求。
10)理疗部位的通道、等候间、更衣室、浴室及洗手间,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水疗室的大池应设带扶手的方便轮椅上下水池的坡道。
11)在无障碍设施醒目的地方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7.学校建筑
学校建筑包括高等院校、专业学校、中学、小学、职业高中、老年大学及幼儿园等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学校建筑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各类学校的室外通路、校园及教学用房、生活用房的入口、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或设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和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
2)教学用房与生活用房的男女洗手间,盥洗间及淋浴间的入口及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通行,残疾人的隔间厕位、浴间、盥洗位及安全抓杆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和小便池应设安全抓杆。
3)设有电梯的学校建筑,其电梯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4)设有楼层的学校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在楼梯两侧应设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