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7
【字体:大 中 小】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执行时间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印发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1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置,且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扶贫助残基地等安置残疾人庇护性劳动或康复性劳动的组织或机构和未实行全日制劳动、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等,不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就业组织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不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未达到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标准的盲人按摩机构应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审核后可按本《办法》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哪些残疾人职工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凡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职并且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安排就业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本人不享受岗位补贴;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个体工商户残疾人职工和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享受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指没有确定的就业岗位或连续8个月、累计10个月不在岗工作(病假的除外)。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如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资性岗位补贴进行衔接
1.用人单位新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含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就业的,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2000元)。
2.用人单位新招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其他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五、超比例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六、如何计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即可计算为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可以计算为残疾人职工人数。
在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时,1名盲人职工按照2名残疾人职工计算,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7%的比例后,1名盲人职工则应当按照1名残疾人职工计算。
七、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机关出具招用证明);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应说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实际在岗工作;
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
4.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排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
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用人单位如何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给予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申领岗位补贴。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和奖励。
九、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需携带什么证明材料
1.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3.《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领时可不提供,但新增残疾人职工需提供);
6.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发放证明指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凭证或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凭证);
7.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
8.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在申请超比例奖励时应提供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和为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发放证明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本年度社会保险证明及本年度工资发放证明中本年度是指用人单位申请年度。如申请2012年度岗位补贴或超比例奖励,需提供2012年残疾人职工在岗各月证明材料。2011年12月以前各项证明材料应以用人单位审核按比例就业情况时提供材料为准。
十、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程序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市残联)审批。
为了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中提供的残疾人职工联系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残疾人职工是否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对于长期不在岗的,应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向用人单位拨付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时间和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资金和超比例奖励。拨款方式应采取由用人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通过银行向用人单位划拨的方式进行。采取银行划拨款,用人单位应出具合法票据。
十二、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享受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各级残联应对用人单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问题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与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一致。如:用人单位将派遣的残疾人职工纳入本单位职工参加审核,其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由用人单位申领;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的残疾人职工纳入本单位参加审核,其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由劳务派遣机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