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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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帮助解决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对残疾人的补贴
(一)残疾程度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残疾程度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对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600元。
二、对社会力量兴办(含公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
(一)对收住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补贴300元。
(二)对收住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补贴200元。
三、对收住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市残联规定购置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收住残疾人2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二)收住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残疾人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还应持“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县残联复审。
三、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批后,区县残联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残疾人的,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个人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统计报表》,经区县、市残联审核审批通过后领取资金补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与残疾人签订的托养服务协议、残疾人提供的审核通过的《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入住机构名单、“残疾人证”、缴费凭证及相关复印件等。
五、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应持相关票据和附件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区县残联审核通过后报市残联,市残联组织进行评估并审批后,方可申领一次性补贴资金。
第五条资金来源
对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残疾人个人补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购置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市级资金属于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按照《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社〔201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补贴方式
对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个人补贴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按季度核算补贴给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等额核减对残疾人入住机构的个人补贴费用。对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七条政策衔接
一、享受本《办法》补贴的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6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运营补贴。
二、年满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享受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待遇。
第八条管理与监督
一、市、区县残联应根据职责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如实申领补贴资金,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京残发〔2010〕100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