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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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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0年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照9号文件的规定自愿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

  二、继续缴费

  (一)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9号文件的规定继续缴费的,可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的规定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

  (二)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申领缴费补贴,按照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一次性补缴

  (一)补贴标准。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2.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二)一次性补缴补贴的申请。

  参保残疾人按9号文件规定全额支付补缴费用后,应填写《北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三个月内将下列证明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提交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核:

  1.“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审批表》;

  3.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三)一次性补缴补贴的审核与审批。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对补贴金额,并在符合补贴条件参保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

  1.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区县残联通过银行发放;

  2.经批准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参保残疾人应在《北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上签字(附件2)。

  (五)补贴资金的来源。

  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本《通知》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继续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补贴。

  五、要求

  (一)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参保残疾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爱,是对参保残疾人给予的特惠政策,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应享尽享。

  (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认真审核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严格审批程序,同时,做好参保残疾人申请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服务工作,对于行动不便的重残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上门服务。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将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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