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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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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有效推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服务、紧急救助、信息咨询等电子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残联、老龄部门结合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逐步优化和完善“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功能及服务,更好地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
   第三条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服务平台及服务支撑体系由北京市小帮手服务中心运营,由市老龄办委托市社区服务中心监管;“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终端生产商经政府招标确定。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16至59周岁重度残疾人均可配备使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第五条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由政府采购定制,采取政府补贴、企业资助、个人出资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残疾人配备使用。政府采购价每台260元,老年人和残疾人个人缴纳160元(含30元话费),政府补贴100元,余额由企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的人群个人缴纳60元(含30元话费),政府补贴200元,余额由企业资助。根据《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补充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1〕122号),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可用于支付“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通讯费)。
   第六条  区县老龄办和区县残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配备使用工作。老年人和残疾人可在经常居住地社区(村)申办,经街(乡、镇、地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老龄办或区县残联认定;有条件的区县,老年人和残疾人也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小帮手服务中心、网络提供商营业厅申办,报区县老龄办或区县残联认定。
   第七条  申办的老年人和残疾人需填写《“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申办认定表》,并与小帮手服务中心、999紧急救援中心、网络提供商等部门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八条  区县老龄办和区县残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市
老龄办和市残联上报“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发货单,由终端生产商将“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送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  老年人和残疾人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各种协议除本人留存外,其它需逐级交至区县老龄办和区县残联,由小帮手服务中心统一收回。根据不同配备使用方式,通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申办认定系统录入个人信息,由区县老龄办和区县残联分别报市老龄办和市残联备案,市老龄办和市残联将个人信息发送至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并与999紧急救援中心共享使用。相关部门对老年人和残疾人个人信息及相关服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市老龄办和市残联允许不得外泄,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通讯费用由使用者承担,按照网络提供商的相关资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可通过短信形式开通漫游服务功能。用户拨打“96156” 服务热线,可获得咨询服务、代拨电话、代发短信、代订闹钟、代防骚扰、代存电话、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社区便民信息等服务。
   第十二条  暂停使用和恢复使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按照网络提供商的相关规定执行。欠费三个月后系统自动销号。因“小帮手”关爱卡损坏、丢失等原因需原号补卡的用户,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
   第十三条  已配备使用的用户因各种原因需再次配备使用的,按程序重新申办,并缴纳个人负担费用。
   第十四条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售后服务采取售后服务热线和售后服务网点与社区服务信息联络员“点线结合”的方式。用户在使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过程中如遇售后服务问题可拨打400-610-1999服务热线咨询。在规定时间内退机的,到收取个人缴纳费用的部门办理,由终端生产商统一回收。
    第十五条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机保修期1年,电池保修期6个月,充电器(充电座)保修期1年,外接有线耳机保修期3个月。“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出现不开机、不显示、无声音、不识卡等故障,用户在7日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在15日内可以换货或者修理。超过保修期的;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如使用非原装充电器和耳机、进液、显示屏碎裂、外壳碎裂、摔坏等人为损坏的);在非指定服务中心私自维修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等收取合理的修理费用。
    第十六条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等特殊用户,由终端生产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地服务网点工作人员或派专人提供上门售后服务。建立社区服务信息联络员队伍的地区,可由信息联络员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送至终端生产商指定地点,快递费用由终端生产商承担。
    第十七条  每批“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要认真进行结算工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各区县要按时上报《“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统计表》和《“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统计明细表》,原则上完成一批“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工作后,再进行下一批的配备使用工作。收取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购机费用由区县老龄办和区县残联汇至市老龄协会帐户和市残联帐户。
    第十八条  各级老龄和残联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的意识,加强宣传,使更多的老年人和
残疾人了解熟悉和学会使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真正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终端生产商和小帮手服务中心要协助区县做好宣传、使用辅导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办和市残联负责解释。原《北京市“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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