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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市民 居家养老(助残)券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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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深入落实“九养”政策,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以下简称“养老(助残)券”)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养老(助残)券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多重效应,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助残)券的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单位,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

各区(县)要大力挖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实体,以签约服务单位等形式,开发符合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服务项目,扩大养老(助残)券的使用范围,不断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服务需求;要研究制定小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办法,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助残服务的积极性;要研究建立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单位的奖惩机制,激发街道(乡镇)支持发展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积极性。

农村偏远地区,要依托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敬老院等服务资源,增加为老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确立服务资质,以大篷车送服务上门等方式,开展农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

各级负责养老(助残)券的结算部门,要开展对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小额面值养老(助残)券的兑换工作。

各种养老(助残)服务单位,要严格按指导价格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养老(助残)券。并要留存充足的1元和2元面值养老(助残)券,方便为广大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找零服务。

二、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养老(助残)券的管理工作

(一)健全养老(助残)券保管制度

区(县)主管部门要参照财务管理制度保管养老(助残)券,做好相关设施的配备工作,设立专用的保管库房、保险柜等。库存要将已结算券和剩余券(指未进入发放环节的券)分别存放。已结算券要分街道(乡镇)打包封存,市里每季度进行随机抽查。要制订已结算券作废处理的具体办法,对已结算券进行作废处理。

区(县)负责养老(助残)券使用管理工作的部门,要根据区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将养老(助残)券的接收保管与发放工作分开管理。将养老(助残)券的接收和保管工作交由财务科室(或相关科室)承担,将发放工作交由负责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科室(或部门)承担。

(二)健全养老(助残)券出入库登记制度

养老(助残)券出入库管理要实行双人负责制,养老(助残)券出入库清点登记,须安排两人以上负责对养老(助残)券进行清点、核对。调拨养老(助残)券,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各项数据经核实无误后,由承办人、区县主管部门领导分别签字后进行备案。

养老(助残)券入库登记内容包括:上级下拨的数量、回收结算的数量、因发放对象本身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追回的数量,以及从其他区县调拨的数量。(参见附件1

出库登记内容包括:下发的数量、销毁的数量和调拨给其他区县的数量。(参见附件1

(三)健全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区(县)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助残)券的管理,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发放养老(助残)券,定期督促检查街道(乡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形式。

根据养老(助残)券使用管理工作需要,养老(助残)券的销毁由按年度销毁调整为按季度销毁。区(县)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对结算券进行汇总,填写销毁申请表,经报市老龄办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区(县)要于每年1231日前,完成本年度库存券的统计和销毁工作,销毁申请审批表要列明各街道(乡镇)的数量(汇总表要包含区县总数和街道明细)(参见附件2)。申请销毁剩余券的要填写号段。

市、区(县)主管部门要对照销毁申请审批表对申报销毁的进行随机抽检,发现问题即时纠正,并将抽检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

三、建立养老(助残)券季度和年度上报制度

(一)季报制度

区(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120日、420日、720日、1020日前(节假日顺延),分别向市老龄办、市残联报送上季度养老(助残)券发放和结算工作报表。

季度报表包括:季度发放统计表、季度结算统计表、领取人数增减情况汇总表、服务项目消费统计表、服务单位增减汇总表共五份报表(参见附件3)。

区(县)上报季度报表时,要根据发放情况准确提出下季度养老(助残)券需求数量,避免浪费。

(二)年报制度

区(县)主管部门在每年225日前,完成上年度的发放和结算统计工作及年度决算工作,分别向市老龄办、市残联报送上年度养老(助残)券决算报表。决算时要将上年度与本年度养老(助残)券结算数据严格区分。

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年度发放和结算统计表、年度养老(助残)券管理统计表、服务单位变更统计表、年度发放人员增减表、年度按服务项目消费统计表共五份报表(参见附件4)。

填写发放和结算统计表时,要以“人次”和“元”为统计单位,“人次”指每人每月发放一次为“一人次”;“元”指养老(助残)券发放和结算的面值。

    区(县)要按季度和年度做好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工作,报表须由填表人、主管领导(指区县民政局主管局长、残联主管理事长、独立办公的老龄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附:1.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出入库登记表

 2.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销毁申请审批表

 3.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季度统计套表

       4.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年度统计套表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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