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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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安置策略,是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对象、检测与安置
第四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到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学校就近入学登记时,学校应将其持有的残疾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审核并备案,确定其接受教育的方式。
第六条入学时未发现异常,但在就读过程中,经观察其行为、情绪、心理、认知以及生活适应能力与同龄学生有显著差异,或轻度残疾学生残疾程度加重的,需与家长协商到具有资质的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进行评估检测,根据鉴定结果,给予是否随班就读的安置建议。对于有异议的,须到市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检测鉴定。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方式的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照顾。以每班安排同类残疾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学校应安排师德素质较高,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班级的班主任。
第三章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具有单独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特殊教育中心,可建立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应设专职负责人和巡回指导教师。建立专、兼职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按照每10所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配备1名巡回指导教师的标准。
第十条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要发挥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培训、研究、指导与服务功能。其主要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与备案;
(二)对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三)指导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和资源教师的培训;
(三)对康复训练进行指导;
(四)组织开展全员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培训;
(五)对社区及家长进行咨询服务等。
第十一条巡回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为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技术支持,对随班就读学生安置、课程安排、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配置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康复训练、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有康复训练需要的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等。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三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明确岗位责任制、教师考核方案等相关制度,根据随班就读学生身心特点制订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加强教师培训,开展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落实特殊教育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设在随班就读学校的资源教室要按照《北京市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京教基〔2005〕24号)建设,学校要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保障资源教室功能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资源教室至少要设专职资源教师1名,并根据学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数量适当增加。兼职资源教师在资源教室的工作量不应低于其总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总编制中统筹解决专职资源教师的编制。资源教师应享受等同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特教津贴。
第四章教育与教学
第十七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专业化教育训练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求制订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学习任务指标,发展目标和学习任务指标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便于评估监控。
第十八条个别化教育计划须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由班主任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状况、家庭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性格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不同残疾类型学生的学习方式、特殊教育需要等);
(二)由资源教师(或巡回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订出教育目标(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个别化教育计划制订后,经家长和相关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家长以及主管领导)同意,由家校共同实施并加以落实。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订一次,并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条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要体现在课堂主渠道、个别训练以及家庭和社区教育中。通过个别化教育训练使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为每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用以保存和记录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检测结果、个案分析、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育评估、辅导记录、学业考查和能力发展等方面的文字、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个案管理,规范档案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保管,严格保密,在学生升学、转学时做好交接,毕业时上交区县特殊教育支持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原则上应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于智力无障碍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等学生在教学中原则上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应加强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方法和康复教育支持服务;对于智力有障碍的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认知水平,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但也要体现发展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随班就读学校应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设置适合其需要的特殊课程。对有特殊需求的随班就读学生要配备适合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任课教师要研究随班就读课堂教学策略,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关注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实施针对性教学。
第二十六条各学科教学要结合本学科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随班就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重视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使其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第五章师资培训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随班就读师资培训长效机制,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培训体系,明确职责与分工,认真做好北京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与区县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应系统设计与实施培训计划,创新分层、分类以及有针对性注重需求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随班就读干部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中心在管理、指导区县随班就读师资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人员包括:区县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
第三十条进一步加大区县级培训力度。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对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主要包括: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随班就读教学策略、差异教学的实施、资源教室的功能与运用、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等。
第三十一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积极开展主管特教干部、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任课教师的学习、培训、教研等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基〔1998〕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