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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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16周岁,持有残疾证的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服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共同组织评审并确定的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第三条 年龄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家庭中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康复评估,可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其他年龄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500元(含)的,按照审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5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再行审核,对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再补助审定超出部分的70%,对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再补助审定超出部分的50%。
免费基本康复训练服务和超过每月500元标准再按比例给予康复训练补助的,由市残联在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中规定最高限额。
已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经过评估需要配发辅助器具的,在市残联当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免费配发。
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证、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评估。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其中申请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免费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由区(县)残联转介到指定康复评估机构进行功能评估。
(四)审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免费或补助项目。对于申请免费康复或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完成康复训练服务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第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完成康复训练服务后,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补助经费,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九条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教委建立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监督制度。
各级残联组织、卫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市残联每年组织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检查发现定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即时终止服务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该机构两年参与定点机构的资格;考核认定定点机构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当年定点机构资格;存在侵害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区县残联应严格审批和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市残联每年组织对区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区县残联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信息数据库,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免费康复训练服务或康复补助发放条件的,要及时终止。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康复训练服务经费专款专用。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京残发〔2011〕27号)、《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1〕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