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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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一)失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残疾人证”和“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三)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残疾人,由于行动不便或交流存在障碍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家庭协助的,可以由家人协助其经营,但仍以残疾人个人为经营主体,并以残疾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减半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照手续。对于残疾程度较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申请,帮助其办理验照手续。
二、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对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失业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残疾人证”和“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登记费。
三、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入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二)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残疾人,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四、按照《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规定,各级私营个体协会要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残疾人个体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