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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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的规范管理,维护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的意见》(京残发〔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是指为就业困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提供保护性劳动、康复劳动训练等综合性、公益性服务,促进残疾人劳动技能的提高和身心康复的机构。
第三条 (范围)经市残联批准的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多元化投入、社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管理机构)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按照市残联相关规定负责对全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业务指导和考核,乡镇残联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申办人条件)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备《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的规定,可以向区残联提出筹办申请。
第七条 (申请筹办材料)申办人申请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时依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规范》(京残发〔2008〕53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筹办申请审核)区残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九条 (登记证申请)经区残联同意筹办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具备运营条件且试运行不低于3个月时,向区残联申请领取《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登记证》。
第十条 (登记证初审)区残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检查,合格的上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同意批复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登记证》。
第十一条 (经费扶持)对领取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登记证》的机构,区残联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照规定)申办人取得《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登记证》后,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服务内容)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服务对象统一上意外伤害保险,并开展以下服务:
(一)(技能培训)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建立培训档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活能力、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计划,形成符合自身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培训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康复训练)会同医疗部门及专业人员为参加劳动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评定,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劳动项目)开发具有经济效益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对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残疾人适当的劳动补助。
(四)(社会实践)组织残疾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职业介绍)为有条件的残疾人进行转介服务。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等)和服务标准,上墙公示,并报区残联备案。
第十五条 (跨乡镇和区县招收服务对象)对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跨区县和乡镇招收的服务对象,区残联按照实际人数核拨项目运行经费补助、残疾人伙食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管理)
(一)、按照市残工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的通知》(京残工委【2007】38号)文件规定,按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1:5的比例匹配专职工作人员。
(二)、职康机构定期对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康复各项服务内容及关于残疾人教育、康复等业务知识培训。
(三)、 严格遵守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础档案,包括:机构申报书、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档案、安全协议书、职业康复训练档案、劳动考勤档案等。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经费)对区残联拨付的各项经费要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帐册、凭证、报表等手续齐全。
(二)(收入)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收益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
(三)(资产)对使用区残联拨付的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租赁或转让时,须经区残联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捐赠)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十九条 (变更)职业康复劳动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内容时,需报区残联审批,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二十条 (退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需提前3个月向区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组织有关部门对机构进行清算,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残联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各乡镇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残联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责任)残联部门对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的审批和年度考核实行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构责任)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联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取缔,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进行非法集资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五)扶持经费使用违规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